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浦远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 监督
2.1 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 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 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 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 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 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 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 火灾预防
4.1 日常防火
4.1.1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 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 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 电器防火
4.2.1 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 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 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 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 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 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 明火作业
4.3.1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 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 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 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 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 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 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 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 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 记录
6.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 附录
7.1 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船名: 检查日期:
一、生活区和住舱 合格(√)不合格(×)
1. 总报警系统情况正常 □
2. 灭火器情况良好,包括:A、类型和规格的正确。B、药剂按时充换、称重并标有上次检验日期和记录。C、灭火器放置处无障碍物,便于取用。 □
3. 紧急出口畅通无阻。 □
4. 生活区及两舷梯口明显地方张贴了本船防火控制图。 □
5. 驾驶台或走廊张贴了本船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 □
6. 电器设备正确接地。 □
7. 所有照明灯装备了防护罩。 □
8. 垃圾桶必须是阻燃的,四周不得开口,里面盛水,垃圾要及时处理。 □
9. 船员或旅客住舱内没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 □
10. 没有擅自拉接的电器线路。 □
11. 及时更换了绝缘性能差的电线和安装了与该电路相符的保险丝。 □
12. 没有使用明火电炉、非自动开水壶、明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 □
13. 每人床头备有自己的消防职责分工应变卡。 □
14. 杜绝了躺在床上吸烟的现象。 □
15. 使用电熨斗、电烙铁有人亲候在旁。 □
16. 没有将烟头、火柴杆随便乱丢、乱倒的现象。 □
大副:
二、厨房及配餐厅
1. 没有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头、破布等等。 □
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且设有盖子。 □
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
4. 电灶无短路,电线绝缘层脆裂的现象。 □
5. 电器用具设备维修良好。 □
6. 没有超负荷的电流线路。 □
7. 炉灶开关指示灯完好正常。 □
8. 油锅使用期间自始至终有人看管。 □
9. 灭火器状况良好。 □
10. 厨工已熟练掌握厨房排烟管道固定灭火设备的使用。 □
管事:
三、甲板部
1. 甲板上没有易燃的垃圾。 □
2. 甲板上没有残存的油污。 □
3. 甲板上液压管路和接头无泄漏现象。 □
4. 甲板上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
5. 舷梯口、大舱内悬挂或显示中英文“禁止吸烟”牌。 □
6. 正确配装危险货物,舱单、监装证明及各种文件齐全。 □
7. 危险品均有特殊标签并进行了正确的积载,按“危规”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湿度、温度和通风。 □
8. 对货箱进行了绑扎加固,避免货箱移动。 □
9. 制订并张贴了安全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并落实了巡回检查责任制。 □
10. 所有驾驶员均已熟练掌握本船大型灭火系统的操作。 □
11. 烟火探测器能进行有效探测。 □
12. 甲板上没有损坏或破漏的集装箱。 □
13. 正确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风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间应使用防爆灯具。 □
14.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适当位置。 □
大副:
四、机舱
1. 机舱不得乱扔易燃的垃圾、废料和油污破布、棉纱头。必须集中置于铁质垃圾桶内并及时清除。 □
2. 备有带盖的防火弃物容器。 □
3. 机舱甲板没有残油和油脂。 □
4. 机舱内没有破漏的管道和接头。 □
5. 分油机间没有破损泄漏现象通风系统正常。 □
6. 各阀门有正确标志。 □
7. 定期检查和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管路系统和其他机械设备。 □
8. 锅炉停用时,排除残油。 □
9. 定期清洁喷油嘴,保持正常喷出油雾,避免未燃尽的燃油在锅炉的风箱上积蓄。 □
10. 没有未经许可或临时擅自拉接的电线线路。 □
11. 配电板周围清洁干净。 □
12. 高压电流场所悬挂警告牌。 □
13. 没有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
14. 电机上面无易燃物品。 □
15. 电机按期保养、检查或试验、润滑情况,保证电刷运转光滑,避免线圈出现短路或接地。 □
16. 机舱楼梯要保持清洁干净和通行无阻。逃生孔畅通无阻,应急照明良好。 □
17. 在适当的地点悬挂“禁止吸烟”警告牌。 □
18. 加温驳油前,检查输油管路,确保所有螺丝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头都已拧紧。 □
19. 敞开的容器内没有易燃液体。 □
20. 经常检查舱底积油,发现积油过多应立即检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时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清除积油。 □
21. 机舱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当。 □
22. 烧焊作业前已获港口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安排看火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清除了一切易燃因素,事毕反复查看了现场。 □
23. 蓄电池充电能保持良好通风,附近不存放可能产生火花的机械。 □
24. 消防设备状况正常。 □
25. 机舱内严禁晾烤衣物。 □
26. 燃油锅炉点火时,必须先开通风吹尽炉膛及室内的油气、然后点火,点火时提防炉内油气爆炸、火焰冲击伤人。 □
27. 定期清扫气道。 □
28. 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
轮机长:
五、消防水管系统
1. 消防皮龙放置适当、固定位置并查无破裂磨损现象。 □
2. 水龙、喷头放置一起并配有装接工具。 □
3. 所有皮龙接头保持润滑、垫圈良好。 □
4. 两用水枪喷水孔无堵塞及腐蚀现象。 □
5. 所有水栓阀门状况良好,随时便于操作。 □
6. 消防总管放水阀状况良好,寒冷时随时能排出管中存水。 □
7. 消防水泵启动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 □
8. 应急消防泵随时可以启动、使用。 □
六、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 系统室内无其它影响操作或妨碍人员接近的物品。 □
2. 操纵控制阀不受任何障碍。 □
3. 警报器和指示灯性能良好。 □
4. 备有所需数量的CO2钢瓶并正确联接。 □
5. 所有CO2称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未见渗漏现象。 □
6. 管道接头和放气喷头完整良好。 □
7. 冲放装置完好。 □
8. 有中英文操纵说明和灭火系统示意图。 □
七、货舱水喷淋灭火系统
1. 设备标志清楚。 □
2. 阀门上标明所防护的舱室,阀门开关灵活,周围无任何障碍物。 □
3. 管路畅通、喷头不堵塞。 □
八、泡沫灭火系统(如有)
1. 管道喷头等完好无损并放于适当位置,便于取用。 □
2. 泡沫液体贮备充足,证书有效。 □
3. 泡沫贮器完整无漏。 □
4. 管道和接头完整良好无任何破漏现象。 □
5. 阀门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
6. 阀门和控制器标志清楚。 □
7. 贴有中英文操作说明书。 □
九、应急设备
1. 存放应急设备的储藏间要有明显标志。 □
2.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适宜位置。 □
3. 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够压力的压缩空气。 □
4. 防护服、腰带、头盔、手套、靴子完好无损。 □
5. 防爆电筒备有电池,性能良好。 □
6. 太平斧、火钩配齐。 □
7. 可燃汽体指示器(也称测爆仪)状况良好。 □
三副:
船长: